行動紀實

2008年6月27日-警方涉嫌濫權報告(2008年1月-6月)

新聞稿

警權,本來就是由市民大眾所賦予警察,以保護市民的生命和財產免受威脅。香港警察作為市民的「公僕」,理應在維持治安之外,亦協助保衛公民的基本人權。奈何,本港政治制度一向既不民主、又乏監察,令行政機關可以反過來高高在上。在九七主權移交回歸以後,政府高層不單沒有堅守《基本法》賦予香港市民的基本人權,反倒保衛權貴、濫用警權,情況已達有持無恐的程度。
《基本法》訂明了香港居民有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亦適用於香港;在普通法的制度下,警察並非享有甚麼特權。基本上,警察同一般市民一樣受到法律的約束,不能任意作出侵犯他人身體、禁錮他人、進入私人地方等行為。當警察作出以上行為時,當事人就已經有足夠的表面證據控告有關警員侵權,只不過在一般情況下警方都會有抗辯理由而已。但不可忽略的一點是法律將提出抗辯理由的責任放在警察身上。
很可惜,普通法尊重人權的精神,近年來已被政府通過立法的方式逐漸削弱。方便警察執行任務,已成了不斷擴張警權的理據。最近政府提議《基本法》第23條立法賦予警察毋須法院搜查令就可以入屋就是一個好例子。

民間人權陣線
2008年6月27日

附錄
以下是我們收集,2006年1月至6月,這半年以來的警方涉嫌濫權事件紀錄,另外愈見普及的不符程序地進行脫光衣服搜身行為,和酒精測試程序的修訂都為警權擴大響起了警號:

涉嫌濫權的個案
一、1月13日「爭取2012雙普選大遊行」-阻礙遊行順利進行和拘捕參與遊行人士襲警
警方在一月十八日下午五時,正式以襲警罪拘捕參與一月十三日的遊行人士馮炳德,指他於一月十三日爭取雙普選遊行中襲警。
民間人權陣線認為警方在遊行期間濫權,嘗試透過「自編自導」的警民衝突事件轉移市民的視線。
2008年1月13日爭取雙普選的遊行中,民陣向申請的參與人數為8000人集會及12000人遊行,而警方開放行車線的準則(一條或兩條),是視乎遊行人數多寡決定。按警方的「官方」數字,當日在維園出發的人數已經有六千八百多人(民陣工作人員在銅鑼灣維園出口附近,點算參與遊行人士接近一萬三至四千人),絕對接近甚至已經超出預計人數,警方仍蓄意地收窄遊行路線至1.5條甚至1條行車線,出現人車爭路,人潮擠逼或不能前進的情況。
按現場市民的反映,警方的挑釁行為包括:
1. 「掟雪糕筒」封路;
2. 推撞外圍參與者;
3. 攔阻遊行隊伍繼續前進;
4. 以鐵馬阻截旁觀行人參與遊行隊伍;
5. 將路邊宣傳街站推上行人車等。
警方不但忽略公眾人士的安全,及遊行過程的順暢與否,反而以收窄行車線作挑釁,引起遊行人士的不滿,故意製造衝突、抹黑遊行、甚至嘗試透過「自編自導」的警民衝突事件,轉移公眾視線,企圖令遊行公信力減低。

二、1月-鍾亦天十六天冤獄
警方於1月30日高調地拘捕網民鍾亦天,控告其發布淫褻物品。但在拘捕前,警方並沒有先將涉案照片呈交淫審處評級,並自行決定將照片視為淫褻物品,可惜淫審處只將照片列為不雅,累鍾亦天坐了十六日冤獄。
期間,警務處處長鄧竟成發表「藏有照片都可能犯法」言論,掀起白色恐怖,觸怒五百名網民上街抗議;助理處長黃福全發表「朋友」論,指朋友間傳閱照片無問題,與鄧竟成各說各話,亦產生公眾混淆。
當淫審處評定鍾亦天發布的床照屬「不雅」,律政司撤回控罪,但警方仍死撐指鍾被捕時同意相片是淫褻,其後又堅稱「先檢控後評級」的程序無錯,未來會繼續此做法。
律政司及後指出,指警方在事前只就應否反對鍾亦天保釋及其他枝節問題徵詢他們,卻沒有問過相關照片究竟是淫褻還是不雅,甚至沒有在事前把相片交予他們過目。
然而,從民間社會的發展而言,警方在事件中所表現出的「魯莽和好大喜功」,卻正面的引發民間對警權過大及選擇性執法等問題的討論。

三、2月21日-在陳冠希記者會派出不合理警力保護當事人
在現今的編制下,香港有32204名警員。按香港680萬人口計,平均每十萬人有473名警察。美國平均每十萬人有230名,歐盟國家平均有370名警察,而同處於亞洲的新加坡都只有平均310名警察。按國際間平均每十萬人口有兩個警察的尺度來衡量,香港的警力實屬過剩。
藝人艷照風暴男主角陳冠希在2月21日返港聲勢直逼元首級,由他抵港的一刻到在九龍灣召開記者會,到記者會後返回山頂住所,直至深夜的10多小時內,警方出動近200警力,以壓倒性超過在場採訪記者的人數,全天候阻擋傳媒接近。記者會結束後,數十傳媒圍在停車場出口守候,雖然現場交通尚算暢通,但警方仍以數十名警員維持現場交通,更進一步調動過百名機動部隊警員,手牽手的為陳冠希座駕開路協助他離場,直至陳冠希車隊成功離開。期間連番封路及阻截記者追訪,情況與國家領導人訪港不遑多讓,場面大陣仗,令人質疑有否浪費警力。
若非警力大幅過剩,又怎擺得出這般陣勢?警隊的預算接近一百二十億元,約相當於大學教育的撥款總額。幾乎足以支持香港大學零六年的全盤開支。

四、3月12日-房東無辜被警當通緝犯
一名五十四歲房東蔡林是旺角基隆街一單位的二房東,今年二月與租客發生爭執,遭對方報警指控爆竊。兩周後他欲出境往澳門時,竟遭警方以他「居無定所」為由,拘留調查,並發出通緝令。他炮轟警方未試圖接觸他,就濫發通緝令。事實上他被控後,他因有工作在身,遂要求警方再致電他另約時間,但其後警方一直未有再接觸他。
至三月十二日他出境時,被警方以爆竊罪拘捕,被送到旺角警署通宵扣留。兩個月後警方通知他,無足夠證據故對他不作起訴。他指被押解至警署時,有警員對他說:「因為搵唔到你地址、你居無定所,所以通緝你。」但房東有物業登記、又是登記選民,警方應有渠道聯絡他,未積極嘗試卻發通緝令,乃不合理運用警權。
五、3月-連續發生四宗性工作者被殺事件
當發生了第一宗劫殺案後,關注性工作者組織紫藤已迅速與警方管理層聯絡,希望與他們合作和商討對策,務使性工作者可以繼續安心工作之餘,警方亦能儘快將兇手繩之於法。但警方對案件卻毫不重視,對紫藤的要求甚至於性工作者的求助視而不見,終令受害者增至四人。
事件日漸鬧大後,警務處長鄧竟成在公開場合宣稱警方高度重視事件,並會主動與性工作者團體聯絡。但事實上,警務處長不但沒有聯絡紫藤和有關組織,當她們主動要求警方的某吳姓總警司協助安排和警務處長見面時,吳警司卻指「警務處長未必得閒見你」,和「警務處長不會處理這些事情」。
警方敷衍的態度和處理手法,終令事件受害人增至四人。
警方雖然聲稱推出多項操拖保障性工作者,可是有關措施卻未能落實執行。令性工作者的安全仍受到威脅。警方不願保護性工作者,卻用大量警力繼續騷擾性工作者。
此外,目前警方至今仍冷待性工作者的報案,包括不肯落簿、掌握疑犯資料卻遲遲不肯拉人,完全無視3月中連續有四名鳳姐遇害的血的控訴。

1. 紫藤成員陪同一名收到偽鈔的性工作者到北角警署報案,警員竟然叫她「集齊幾個受害者再報案」。
2. 性工作者被殺後警方稱讚加強對性工作者的保護,多個警區迫性工作者提供聯絡電話及簽名,亦派軍裝警員阻礙性工作者工作。
3. 6月份一名性工作者前晚遭變態嫖客箍頸撞頭報警求助,竟遭警方冷淡對待及歧視,女警要事主到警署落口供,但身穿內衣的她表示要換衫,女警卻說:「着番件外套就得啦!」。警署內,當事主表示不希望到醫院驗傷,警員竟說:「唔驗傷,即係唔追究啦!」。最後受害人能驗傷卻未能落口供,警方只把個案列作遭疑犯掌摑案處理,完全漠視該案是一宗極嚴重毆打襲擊及企圖強姦案。而在第二日,早上9時已致電警方要求盡快為受害人落口供,約下午3時半,紫藤向一位總督察查詢,警方指出:「我哋(警方)做嘢有Priority (先後次序)」。最後直至4時許才落口供。警方完全忽視性工者的安全。4條人命仍未能換取警方對性工作者的關注
4. 一名女士在街頭被警員放蛇,該女士懷疑警員的身份要求警員出示証件,及後被警員剝光衣服搜身10次。
5. 上星期警方帶領約30名不同部門的人員,到性工作者工作的地點調查,警員要求性工作者開門。聲稱「我來保護你」,但開門後,不同部門的人員便立即舉起相機影相,包括拍攝性工作者的樣貌及場所。警方有關行動不但浪費警力,更嚴重侵犯性工作者的私隱。此外,警方聲稱行動事件並非打擊性工作者,但事實上所有行動均是趕絕性工作者。
6. 警方濫用法例,設局誘使性工作者犯法。警方指出警方只是打擊操控性工作者的人士,而非針對性工作者本身。可是,事實上有多宗經營賣淫場所的案件,都是警員多番引誘低收入的性工作者,介紹另一個姐妹工作而被控。
六、4月16日-選擇性提供資料予個別新聞機構,影響新聞自由
當日,元朗八鄉一名處理的士劫案的警員,選擇性向蘋果日報記者提供事件的新聞資料及數碼相片,直至東方日報向警察公共關係科投訴,警方才向蘋果記者收回資料和相片。
事件涉及的新聞看來只是以民生為主,但以任何手段干預採訪或選擇性不提供資料予個別新聞機構,都會扭曲社會輿論方向,對公民知情權和社會公義帶來惡劣的效果。日後傳媒報道涉及敏感事件或政治議題的新聞時,一旦遭警方以類似的手法對待,遺害會比目前更加嚴重。

七、5月2日-香港警察,為奧運火鉅在中國第一站帶來羞辱
民間人權陣線於當天早上,趁奧運火鉅運送期間,以今年的七一大遊行的主題:「同一夢想、同一人權;還政於民、改善民生」為口號,進行抗議和請願行動時,遭警方重重包圍,表達強烈的不滿。
在《基本法》和《國際人權公約》下所賦予香港市民的集會、表達意見的自由和權利,明顯地並沒有得到香港警方的重視和尊重。當奧運火鉅經過民陣的示威位置時,民陣的成員繼續在現場表達意見,口號包括:還我2012雙普選、爭取民主政制、反對小圈子選舉、反對人大釋法。
民陣的和平請願行動卻被警方理解為挑釁行為,並語帶威脅地表示,如果不離開現場,會在兩分鐘內將我們拘捕;同時亦有警員向我們表示,我們的言論「煽動和具挑釁」,如果我們不立即結束行動,會將我們逐個以武力帶走。
在同一天中午,十名市民(部分應是中大學生)走到沙田源禾路體育館側,預備在火炬經過之際舉起橫額,上面寫著:「十億中國人 十億種中國」及「中國是蒙古神聖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然而在火炬抵達前,卻有便衣和軍裝警員干預,先是口頭,繼而是用傘子遮擋橫額,最後竟然是於人群中粗暴地拉扯搶去。
一位港島居民於下午4時15分左右,一人穿橙衫到達循道衛理教會旁的軒尼詩道。他帶了張A1-size螢光橙色的卡紙,上面寫上「Free Hu Jia 釋放胡佳」。聖火未到之前,他拿著捲起了的紙牌;火炬傳來,便打開並舉高紙牌。突然,一名便衣探員走過來搶,強行撕毀了他手上的紙牌且掉在地上。接著,便衣圍著他語帶恐嚇的說「不要搞事」、「你咁樣做(舉牌)會引起混亂,周圍嘅人會同你有衝突」,「如果你故意咁做引起混亂,可以告你」。事實卻是,現場拿著旗幟的京奧支持者都沒有遭到公權力侵擾。更重要的是,不論灣仔抑或沙田的情況,抗議人士和支持者其實都和而不同的站在一起,彼此尊重。而引起衝突、造成干擾的卻是警方本身。
最後是尖沙咀的陳巧文。看電視新聞的讀者都知道,她是被強行抬走。

八、6月1日一慶天后誕成非法集會
當日,某國術體育會在西貢設宴20 多席慶天后誕,警方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俗稱O 記)指接獲線報,懷疑有人非法集會,遂出動逾百警力到西貢市中心一間酒家突擊搜查,探員調查後,以涉嫌「干犯參加三合會社團的集會」罪名,拘捕26 名男女帶署。酒樓負責人投訴,警方在行動令他們損失近20 萬元。山寮村王姓村長則指西貢區過往也有舉辦天后誕宴會,主辦單位屬正派團體,前晚他與父親亦為宴會座上客,只見探員花近兩小時調查,其間不准食客上廁所,完全侵犯了他們的人權。

九、6月10日-香港(跨境)貨運司機協會
8部拖頭、房車在6月10日堵塞中區交通,警方火速拖車清場,拘捕12人;差不多同一時間,警方同樣以鐵腕手段,「禁錮」近20名已結束抗議行動、在葵涌貨櫃碼頭準備離開的貨櫃車司機。經過一輪擾攘,警方才分批放行,但派出交通警「押送」,不許司機前往港島區。他們在下午3時已結束中環的慢駛行動,近20部貨櫃車駛回葵涌貨櫃碼頭的集合區拆下橫額準備解散,但警員這時候不准貨櫃車離開。

十、6月-大埔原居民
從事貿易生意的大埔沙螺洞村原居民張偉強在大埔寶鄉街的士站候車期間,因好心做和事老調停的士乘客與的士司機之間的爭吵,遭到場調查警員涉以粗口辱罵,並遭無理拘捕帶返警署,在拘留期間又先後遭多名軍裝及便衣探員不人道對待,最終卻獲無條件釋放。
據報導,張偉強於六月十七日在大律師劉耀勤陪同下到灣仔警察總部的投訴警察課投訴,筆錄六名大埔警署警務人員八次干犯四宗罪的過程,指控包括負責到場調查的一名警長及兩名警員粗言穢語,無理以「X你老母」及「咪X多事」辱罵他;該名警長與其中一名警員更涉及濫用職權,在未有說明他犯了何種罪行的情況下,無理地以「你敢投訴我就即刻拉你」,將他拘捕鎖上手銬帶返警署。同時他指在警署拘留期間,遭一名便裝探員作狀打五至六拳,拳頭近至胸口才停手;又指控報案室當值警員與負責到場調查的警長疏忽職守,他要求聯絡律師卻遭無理拒絕。

「我係差人,鍾意做乜就做乜」:脫光衣服搜身
警隊內部搜身指引,以往只是憑警務人員的專業判斷而進行搜身,並無明文規定他們要提供詳細紀錄,但有關警員事前需向被搜查人士交代搜身理由。
但自去年10 月,支持保留灣仔利東街舊樓建築的示威人士投訴遭「剝光豬」搜身事件發生後,警方遭各界炮轟,警隊將於七月實施新的搜身指引,訂明警務人員只可在有充份理由的情況之下,才可以要求脫衣搜身,並必須記錄在案,採取此措施時,也要顧及有關人士的私隱及尊嚴。儘管警方已承諾推行新的脫衣搜身指引,但在正式推行前夕,本港卻接連發生多宗市民遭警方無理剝光豬搜身事件。
十一、2月13日-元朗孕婦
一名孕婦在元朗街頭被警員指稱涉嫌藏毒,由女警帶往公廁脫光衣服搜身後獲釋,她感委屈及認為警方濫權,及後由丈夫陪同前往警署投訴。

十二、5月-家務助理
一名家務助理朱女士被僱主懷疑偷錢,僱主報警求助,警員到場後竟然未有解釋,便決定帶她進廁所搜身,但僱主建議到睡房進行,警員卻未能在朱女士身上找到任何罪證,期間朱女士致電工會求助但被警員阻止。朱女士事後精神飽受困擾,須服食精神科藥物才可入睡,更對工作失去信心。
搜身由一名女警負責,女警命令朱女士脫光衣服後,近距離觀看其下體,又喝止正在飲泣的朱女士取紙巾擦眼淚。根據《警隊條例》及《警察通例》,警員搜身前須解釋原因及理由,並在保障疑犯私隱的地方由一名警長指示下進行。警方在搜身前,卻沒有向朱女士解釋搜身理由,也沒有作深入調查,只是很迅速地運用其警權命令朱「剝光豬」搜身。警方一方面下令朱脫光衣服搜查,又未經當事人同意,搜查朱的財物並禁止她打電話向外求助。當證實無辜後,朱曾要求警方給予合理交代,但警方及僱主均沒理會。

十三、6月-藥廠經理
一名藥廠經理於今年六月份在西灣河街頭被警員懷疑藏毒,帶署調查期間遭警員強行脫光下身搜查,且阻止致電通知家人及找律師協助,令他感到極度驚恐、尷尬及無助。
六月十四日,姓李藥廠經理於晚上九時許在西灣河太樂街休憩公園外吸煙時,被兩名軍裝警員截查,在其袋內搜獲八十粒抗敏感止痕丸、十粒抗生素及兩粒俗稱偉哥的威而鋼藥丸。
李即時解釋本身為藥廠職員,該批藥丸是作自服及推銷之用,故未能出示醫生處方,警員未有接納解釋,還在無法證明該批藥物屬違禁藥的情況下,以懷疑藏毒為名將他帶返柴灣警署調查。
他被帶返警署後,獲派發一張權利單張,李遂根據單張列明的受查人士權利,欲致電通知家人及找律師,卻遭警員阻止,其後再有六至七名警員輪流向他查問藥物來源,有人更指藥丸是「K仔」及「5仔」等軟性毒品,李極力否認。
經折騰三句鐘至凌晨零時三十分,李始獲准找律師及通知家人,但在律師未到場前,一名軍裝警員突強行扯高其上衣至胸口,更被迫脫光褲子搜身十五分鐘,當時他感到非常驚慌及尷尬,渾身發寒,又覺無助。
警方其後將他押返寓所搜查,最後准予一千元保釋,再返警署報到。李指摘警方不但濫權,更剝奪公民權利,稍後將到投訴警察課投訴。

十四、酒精測試:擴大警方可濫權的空間
另外,警方準備引入新型號「免含式」酒精呼氣測試儀器,接受測試者只需向儀器一吹,2 至3 秒便能測到酒精含量有否超標。警方希望該測試儀器可配合政府提出的條例修訂,讓警方可在毋須合理懷疑下亦可要求司機進行酒精呼氣測試,如修例通過,相信新儀器可有效配合警方快速執法。
警方提出有關建議時,並沒有列出具體數據,支持為何不需要「合理懷疑」的理由,只表示「考慮到公眾對酒後駕駛的廣泛關注」。但事實上,政府數據顯示,近年酒後駕駛交通意外就沒明顯惡化的跡象。令人刪去「合理懷疑」後,警權膨脹,甚或出現濫權,令個別司機不斷被針對抽查至影響生計。有立法會議員擔心,警員在毋須合理懷疑下亦可要求司機進行酒精呼氣測試,若執法人員親疏有別,又或者因使用者的背景有差別而選擇性進行測試,或會侵犯私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