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動紀實

2008年7月9日-竟成新例增濫權 記招

反對警方「攞正牌」剝光豬搜身

民間人權陣線反對警方最近為被羈留人士進行搜身的新安排。原因如下:

1. 在其提交立法會的文件中,新安排的重點一指出,須「適當地」顧及被羈留人士的「合理私隱及尊嚴」,但卻沒有清晰指引何謂「適當地」,而我們認為,所有人的私隱及尊重均需尊重,沒有合理不合理可言。
2. 第二點提出有關搜查只可在「充分理據」的情況下進行,何謂「充分理據」?
3. 第四點提出搜查人員必須向被羈留人士解釋搜查的原因和範圍,但即使解釋了,不代表被羈留者可以反對,或可以拒絕接受搜查。
4. 經修訂的警察通例第49-04條,更明確規定警方會對所有被羈留人士進行搜查,並按值日官的決定以確定搜查範圍,這明顯是更合理代警方的搜身行為,即使他已經做足上述的程序,並不代表被羈留者的權利可免被侵犯。
5. 通例中的第十一點,更指被羈留者返回或再被被羈留在臨時羈留處或羈留室前,會再次被搜查,這又再一次容許警方以不斷搜身的方式,對被羈留者作報復式的措施。
6. 在程序手冊中修改後的第49-04條中第三點指出,警方在拘捕後和回到警署後都需要進行搜查,我們質疑是否有此必要?
7. 而第五點指示值日官作出搜身的決定時,要考慮的各項原因,其實在指引內是模糊不清,而且容易被濫用,如(a)所犯的罪行,究竟何種罪行需要如何作出搜身,亦沒有明確指出,結果可能是各項大小的罪行,均需要脫光所有衣物搜身。
8. 而第七點更過份地指出,如羈留人士拒絕合作,有可能會被武力「侍候」,或甚至作出檢控。即表示即使被羈留人士明白他所享有的權利,但他必須要接受任何形式搜身,不管他同意有關的搜身範圍和原因,不管他是否願意簽署「羈留搜查表格」,否則會被暴力對待,甚至檢控,這無疑是更進一步合理化和認同警方的無理搜身行為,對被羈留者而言,是「零」保障。
9. 以下是我們的要求:
i) 重新檢討指引,必需清楚列明及告知受害人,警員根據什麼理由作出不同程度的搜身,及憑什麼提出該項理由。 例如:當警員懷疑被羈留人士會傷害自己時,應提出合理明確的理據,提出自己何以判斷被羈留人士會傷害自己,而並非只是以「我希望証實她/他沒有藏有任何傷害自己及他人的物品。」為理由及理據進行搜身。
ii) 得警司級以上的警察批准方可進行搜身。
iii)以儀器或科技產品以取代原始以人手及肉眼的搜身方式,以減低警察濫權機會之餘,亦令搜身能更有效執行,及尊重被羈留者的私隱和尊嚴


民陣對於警方是次的修改非常失望,有關的修訂是賦予警方更大,更有侍無惡的權力去濫權,和愚弄被羈留人士,我們要求警方重新作出修訂,並促請立法會議員在質詢時以香港人的人權和尊嚴為首,以免警方繼續隻手遮天,以其權力影響市民的生命和安全。